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友总会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友总会财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友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校友总会财务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开展,校友总会收支预算和决算等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授权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秘书处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校友总会设置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校友总会秘书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共同签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校友总会收入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收取入账,存放在校友总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校友总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支出包括:
(一)常设机构的日常运行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印刷邮寄费、差旅费、物业费等,以及人员聘用、劳务和办公设备购置等。
(二)会议、活动费用:召开校友工作会议、开展校友活动产生的费用。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条 捐赠项目或指定项目的专项资金,须按约定内容和用途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以外,各类费用的支出和报销标准参照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货物采购、非工程类服务、工程及工程服务参照《南京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合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是财务支出报销的必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校友总会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校友总会副会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由校友总会会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是校友总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且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四条 校友总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章 监督和报告
第十五条 校友总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友总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校友总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的情况。
第十七条 校友总会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八条 校友总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报告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校友总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