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产生机制,保证理事会功能,根据《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愿意且能够参与校友总会理事会活动;在校友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变更和罢免。
第四条 理事分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五条 单位理事属于职务行为,单位理事候选人的产生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由在本会备案的各校友组织推荐,每个备案组织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
(二)由校内相关学院、部处推荐候选人。
第六条 备案组织需提供完整的备案材料后方可推荐单位理事候选人,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会员登记表、一年以上的工作总结及其他所需的辅助备案材料。
第七条 开展工作未满一年的备案校友组织可以指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
第八条 校友总会会员可以自荐个人理事候选人,需向秘书处提交个人参选理由书面陈述,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一) 广泛联系校友和校友群体代表性;
(二) 对南京大学校友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贡献;
(三) 未来支持南京大学或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计划。
第九条 校友总会会员自荐个人理事候选人的需经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议评议,通过评议后进入个人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提名推荐个人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可以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会员担任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候选人名单,需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理事增补。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成立的校友组织可根据本办法推荐单位理事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增补。
第十四条 理事变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单位理事因换届、职务变动、身体原因等特殊理由确需变更为他人的,由原推荐组织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变更;个人理事因职务变动、身体原因等特殊理由确需变更为他人的,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报理事会同意后变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0日由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发布的同名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