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合同管理,保障校友总会的合法权益,提高校友总会各项业务活动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南京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南京大学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校友总会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
(一)校友总会接收捐赠的捐赠协议和校友总会对外捐赠的捐赠协议等;
(二)为保障校友总会正常运行,以校友总会名义签订的各类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
(三)校友总会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四)与上述行为活动相关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
第三条 校友总会秘书处是校友总会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校友总会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
(四)负责规范落实合同审批与签订流程;
(五)负责跟进、协调合同履行;
(六)负责收集和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起草与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南京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签订合同前,校友总会秘书处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信誉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证明等进行查验。
第七条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文字表达应当严谨准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联系方式;
(二)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条款;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合同有效期及订立日期。
第八条 捐赠协议优先选用经由校友总会秘书处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需对捐赠协议范文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秉承协商沟通的原则,根据捐赠方、校友总会、执行方所达成的共识进行修改。
第九条 校友总会秘书处草拟合同后,根据合同类型参照《南京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南京大学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合同应在提交审批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风险防范情况出具意见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第三章 合同签署
第十条 在签署合同时,由校友总会法人代表(会长)或其授权人(副会长、秘书长)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校友总会公章。其中,采购相关合同文本按照《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京大学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完成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都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个人除外),并加盖骑缝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公益项目或境外机构合作的合同,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备手续。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跟进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督促相关方面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经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留存证据文件,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经校友总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秘书处代表校友总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对已签署合同做补充、变更或解除的,需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加盖校友总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校友总会合同的建档工作,编制合同汇总表,并为合同分类编号。编号方式采用“类型缩写-协议签订的年份月份-流水号”方式,如采购合同“CGHT-202401-001”。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