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7号)及《南京大学章程》,标志着我校章程获得教育部正式核准并发布。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我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对于传承办学特色、体现办学宗旨、彰显办学理念、凝练办学制度的重要意义,成立了南京大学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推进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学校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全校师生员工与广大校友的共同参与,积极汇聚了全校师生员工与广大校友的智慧和共识,经调研起草、论证完善、征求意见、校内审定四个工作阶段,于今年6月完成《南京大学章程(核准稿)》制定工作并上报教育部核准。在核准过程中,教育部相关部门对《南京大学章程(核准稿)》作了一定幅度的修改。
经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分为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学校管理体制、教职工、学生、校友、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学校标识、附则等9章,共计92条。章程全文9900余字。
《南京大学章程》主要突显了以下特色:一是突出历史传承,积极彰显办学特色。章程梳理了学校的办学沿革,归纳了学校的办学成就,明确了以“培育英才、追求真理、服务社会、传承创新文化”为办学使命,以“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以“培养适应时代特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各行各业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作为学校科学研究导向,充分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特色。二是突出去行政化,积极完善治理结构。章程积极贯彻去行政化导向,在“校学术委员”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教学工作以外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教学委员会”,以制度保证校内重要学术机构主要由教授组成,保证教授充分参与学校学术管理。章程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了校党委、校长、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职责范围,突出了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与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明确了师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和权利。三是突出以人为本,积极维护师生权益。章程充分突显了师生的主体地位与人才培养为先理念,明确规定“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列举了教职工的6项具体权利和学生的11项具体权利,并分别明确规定了“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条款和“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条款。
学校将以《南京大学章程》的施行为重大契机,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学校章程执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进程。
(校长办公室)
附:
《南京大学章程》“第五章 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南京大学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校友总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总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